2015年二級消防工程師:農村防火規(guī)范 火災危險源控制
6.1.1 設置在居住建筑內的廚房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靠外墻設置; 2 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墻面采用不燃材料; 4 頂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6.1.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臺、煙道、煙囪、火炕等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與可燃物體相鄰 部位的壁厚不應小于 240mm。 煙囪穿過可燃或難燃屋頂時,排煙口應高出屋面不小于 500mm,并應在頂棚至屋面層范圍內采 用不燃燒材料砌抹嚴密。 煙道直接在外墻上開設排煙口時,外墻應為不燃燒體且排煙口應突出外墻至少 250mm。
6.1.3 煙囪穿過可燃保溫層、防水層時,在其周圍 500m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隔熱層,嚴禁在 悶頂內開設煙囪清掃孔。
6.1.4 多層居住建筑內的浴室、衛(wèi)生間和廚房的垂直排風管,應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 火閥。
6.1.5 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較多、耐火等級較低的連片建筑或靠近林區(qū)的村莊,其建筑的煙囪 上應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6.1.6 燃煤燃柴爐灶周圍 1.0m 范圍內不應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7 燃氣灶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灶具宜安裝在有自然通風和自然采光的廚房內,并應與臥室分隔; 2 燃氣灶具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離不應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熱措施; 3 放置燃氣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熱板; 4 無自然通風的廚房,應選用帶自動熄滅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并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 和與其連鎖的自動切斷閥和機械通風設施; 5 燃氣灶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膠管應采用耐油燃氣專用膠管,長度不應大于 2m,安裝應牢固, 中間不應有接頭,且應定期更換。
6.1.8 既有廚房不滿足 6.1.1 條的規(guī)定時,爐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或與可燃材料墻壁的距離不小于 1.0m; 2 灶臺周圍 1.0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或設置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不燃燒材料隔熱層; 3 爐灶正上方 1.5m 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6.1.9 火爐、火炕(墻)、煙道應當定期檢修、疏通。爐灶與火炕通過煙道相連通時,煙道部分應采 8用不燃材料。
6.1.10 明火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清理余火,余燼與爐灰等宜用水澆滅或處理后倒在安全地帶。爐灰宜 集中存放于室外相對封閉且避風的地方,應設置不燃材料圍擋。
6.1.11 使用蠟燭、油燈、蚊香時,應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距周圍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 0.5m。
6.1.12 燃放煙花爆竹、吸煙、動用明火應當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 燃物堆放地。
6.1.13 五級及以上大風天氣,不得在室外吸煙和動用明火。
6.2 用電
6.2.1 電氣線路的選型與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導線的選型應與使用場所的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其耐壓等級、安全載流量和機械強度等應滿足 相關規(guī)范要求; 2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可燃液體儲罐、可燃、助 燃氣體儲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等,與這些場所的間距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 l.5 倍;1kV 及 1kV 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內電氣線路的敷設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并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 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采用阻燃電纜; 4 導線與導線、導線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 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6.2.2 用電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用電設備不應過載使用; 2 配電箱、電表箱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源開關、斷路器等應采取防止 火花飛濺的防護措施; 3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且不得隨意增加保險絲的截面積; 4 電熱爐、電暖器、電飯鍋、電熨斗、電熱毯等電熱設備使用期間應有人看護,使用后應及時 切斷電源;停電后應拔掉電源插頭,關斷通電設備; 5 用電設備使用期間,應留意觀察設備溫度,超溫時應及時采取斷電等措施; 6 用電設備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采取將插頭從電源插座上拔出等斷電措施。
6.2.3 照明燈具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當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 防火保護措施; 2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超過 100W 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 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3 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熒光高壓汞燈、超過 60W 的白熾燈等高溫燈具及鎮(zhèn)流器 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
6.3 用氣
6.3.1 沼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氣池周圍宜設圍擋設施,并應設明顯的標志,頂部應采取防止重物撞擊或汽車壓行的措施; 2 沼氣池蓋上的可燃保溫材料應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氣池蓋上和儲氣缸上,應設置泄壓裝 置; 3 沼氣池進料口、出料口及池蓋與明火散發(fā)點的距離不應小于 25m; 4 當采用點火方式測試沼氣時,應在沼氣爐上點火試氣,嚴禁在輸氣管或沼氣池上點火試氣; 5 沼氣池檢修時,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嚴禁在池內使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壓力計"U"型管上端應連接一段開口管并伸至室外高處; 7 沼氣輸氣主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各連接部位應嚴密緊固,輸氣管應定期檢查,并應及時排 除漏氣點。
6.3.2 瓶裝液化石油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接近火源、熱源,應防止日光直射,與灶具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 0.5m; 3 液化石油氣鋼瓶不應與化學危險物品混放; 4 嚴禁使用超量罐裝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敲打、倒置、碰撞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 自灌氣;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通風良好。
6.3.3 管道燃氣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國家標準《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 50028 的要求,并應由專業(yè) 人員設計、安裝、維護; 2 進入建筑物內的燃氣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嚴禁采用塑料管道,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穿墻 處應加設保護套管; 3 燃氣管道不應設在臥室內。燃氣計量表具宜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部位,嚴禁安裝在臥室、浴室 等場所; 4 使用燃氣場所應通風良好,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關閉閥門,切斷氣源。
6.4 用油(可燃液體)
6.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體不應存放在居室內,且應遠離火源、熱源。
6.4.2 使用油類等可燃液體燃料的爐灶、取暖爐等設備必須在熄火降溫后充裝燃料。
6.4.3 嚴禁對盛裝或盛裝過可燃液體且未采取安全置換措施的存儲容器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yè)。
6.4.4 使用汽油等有機溶劑清洗作業(yè)時,應采取防靜電、防撞擊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6.4.5 嚴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產生靜電的非金屬容器盛裝汽油、煤油、酒精等甲、乙 類液體。
6.4.6 室內的燃油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并設有事故切斷閥,嚴禁采用塑料管道。
6.4.7 含有有機溶劑的化妝品、充有可燃液體的打火機等應遠離火源、熱源。
6.4.8 銷售、使用可燃液體的場所應采取防靜電和防止火花發(fā)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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