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標師招標采購案例分析同步習題1
合同簽約違規(guī)調整中標價
[背景]某工程貨物采購招標項目,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希望中標人在原中標
價基礎上再優(yōu)惠兩個百分點,即中標價由136.O0萬元人民幣調整為l33.28萬元人民幣,
以便更好地向上級領導匯報招標成果。招標人與中標人進行了協商,雙方達成了一致意
見。合同簽訂時,招標人認為有以下兩種合法方法處理:
第1種:書面合同中填寫的合同價格仍為l36.O0萬元人民幣,由中標人另行向招標
人出具一個優(yōu)惠承諾,在合同結算時扣除。招標人認為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備案時不
易為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缺點是沒有經過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如果雙方發(fā)生爭議,不能拿
到桌面上。
第2種:書面合同中填寫的合同價格直接填寫為133.28萬元人民幣,同時雙方向行
政監(jiān)督部門出具一個補充說明,詳細闡明理由。招標人認為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在合同履行
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發(fā)生爭議,可以直接按照經過備案合同處理,缺點是如果行政監(jiān)督
部門審查仔細,發(fā)現后有可能不予備案,同時會受到處罰。
權衡再三,招標人選定了第l種處理方法,雙方同時協商一致,在合同備案后,再另
行簽訂一份合同,將合同價格調整為l33.28萬元人民幣。
[問題]
(1)招標人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yōu)惠兩個百分點的做法是否違法?如果
中標人同意優(yōu)惠,并按優(yōu)惠價簽訂協議是否違法?如果按第l種意見,由中標人出具一個
優(yōu)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違法,為什么?
(2)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是否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直接修改中標價?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招標人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要求中標人在原中標價基礎上再優(yōu)惠兩個百分點的
做法違反法律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
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
協議。這里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指兩方面內容,一是投標價格,二是投標方案。《工程建設
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27號令)第四十九條又進一步規(guī)定,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
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
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所以,簽訂合同過程中,招標人不能提
出壓低中標價格,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同樣,投標人同意優(yōu)惠價格,然后雙方按照優(yōu)惠后的價格簽訂合同,無論是按照優(yōu)惠
后的價格簽訂合同,還是由中標人出具一個優(yōu)惠承諾,在結算時直接扣除的做法,均屬于
簽訂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即中標價格的其他協議,招標人和中標人同時違法。
(2)貨物采購合同一般設有變更條款,合同履約過程中,涉及價格變更的事項一般
有供貨量、備品備件、執(zhí)行周期等條件,調整合同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處理,但不允許
在沒有出現合同變更條件前提下,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直接修改合同價格,因為
這種行為屬于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訂立了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即《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九條明令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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