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財規(guī)劃師三級輔導第六章:理財規(guī)劃法律基礎(7)
(2)離婚及離婚訴訟中的夫妻財產的處理
離婚分為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須符合兩個條件:雙方自愿,已就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合格,發(fā)給離婚證,婚姻關系即告解除。上述有關財產分割的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履行該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而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而訴的,法院亦應受理;經審理發(fā)現訂立協(xié)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訴訟離婚通常具有下列法定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賭博、吸毒等惡習而屢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⑤一方宣告失蹤;⑥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訴訟中的夫妻財產處理:
1)共同財產處理。對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法院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一方有隱匿、變賣、毀損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法院可判決其少分或不分;離婚后發(fā)現上述行為的,可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2)債務清償。個人債務,由一方財產清償;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共同償還:先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約定分別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3)補償權。約定分別所有制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補償。
4)經濟幫助義務。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無住所的,有權請求另一方從個人財產中給與適當幫助。幫助形式可以是金錢、財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所有權,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4.信托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信托與代理
信托與代理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兩者都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律機制,但兩者存在著根本的不同:
1)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以信托財產權利主體的身份對外從事活動。
2)代理中的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實施信托行為所必需的一切權限,且委托人和收益人不能隨意干預受托人的活動。
3)代理中的受托人不因代理而享有委托人的財產所有權,且因代理行為而獲得的收益歸委托人所有。信托中的受托人雖然不能享有信托財產的受益權,但取得法律形式上的財產所有權。
4)代理中的受托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信托中的受托人對外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5)代理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兩方當事人,就代理關系中的委托事項而言,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務,這種委托事務可以是財產管理方面的事務,也可以是非財產管理方面的事務。而信托則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其委托事務只能是財產的管理與經營。
(2)信托與行紀
信托和行紀是很相似的法律制度,這種相似表現在:二者均以信任為基礎:二者均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二者受托人所承擔的義務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具有根本的不同,表現在:
1)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三方當事人.以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投資、利益分配等各種事務。而行紀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只涉及行紀人和委托人雙方當事人,是行紀人在替委托人買賣財產,行紀主要從事的是貿易。
2)信托涉及的財產范圍比較廣泛,包括不動產、動產甚至包括無形資產。行紀所涉及的財產一般僅限于那些在特殊交易規(guī)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
3)信托是以委托人將信托財產交付給受托人并使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財產權為成立要件。行紀不以財產交付為成立要件,財產及所得收益歸委托人所有。
4)在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處理事務,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在行紀關系中,受托人須服從委托人的指示,從而使其具有更大的依附性。另外,行紀是有償的,信托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3)信托與贈與
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無償轉移給他人所有的行為,盡管贈與也是涉及財產轉移的財產制度,但贈與與信托的制度功能則完全不同,其差別表現在:
1)贈與的財產所有權轉移是以發(fā)生財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為目的的,而信托關系中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則是以管理并使他人受益為目的的。因此,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所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并不是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只是基于對財產的管理而取得的所
有權。
2)贈與只能簡單地發(fā)生財產的轉移,而不具有信托的財產管理機能。具體表現在:
?、儋浥c不具有信托的長期規(guī)劃功能。如果贈與人并不希望將財產立即交付給受贈人.而是要在受贈人達到一定年齡之后或者在若干年后再交付,或者在此期間贈與人只希望將財產上的收益贈給受益人,在這些情況下,就無法通過贈與達到目的。而信托則具有長期規(guī)劃的功能。
②信托的彈性空間遠較贈與大得多。信托利益本身可分為本金和收益,呈現出多樣化的色彩,單純的贈與無法提供這樣的彈性空間。
?、坌磐性O立時,受益人只要能夠確定即可,而不必在信托設立時就存在,很顯然,贈與不能如此。
④信托關系中,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運用可利用信托條款為自己保留一定的控制權.或者通過控制受托人間接控制或者影響信托財產的管理與處分。而贈與一旦完成,所有權完全轉移,贈與人不能再對贈與財產實施任何控制或影響。
⑤從一定意義上說,信托中受益人受到的法律保護要比受贈人完善得多。一方面,信托因有專門管理人為受益人管理信托財產,這樣,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受益人可因信托財產的免責性而可能不被債權人追及。相比之下,贈與在這兩方面都弱化得多。
3)贈與是無償的,信托則可能是無償的,也可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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