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常見問題:承擔稅收的方式
更新時間:2013-01-23 1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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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責任制度的本質是補償損失和恢復權利,在追究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責任和對受害人的權利予以救濟時,應當首先規(guī)定和適用補償性的民事責任。
問題:
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是承擔稅收的( )的方式。
A.民法責任
B.行政責任
C.刑法責任
D. 以上都不是
老師回復
民事責任制度的本質是補償損失和恢復權利,在追究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責任和對受害人的權利予以救濟時,應當首先規(guī)定和適用補償性的民事責任,惟有如此,才能充分保證國家稅收之債的實現(xiàn)和對權利受侵害的納稅人予以補救。這種意義上的稅收民事責任制度在我國稅法上是較為多見的,主要表現(xiàn)在下列方面:
(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在追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制裁性稅收責任時,應當首先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所以,我認為補繳稅款、交納滯納金應該屬于民法責任。本題在財稅考試中屬于超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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