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初級經濟基礎》預習講義第三十一章(5)
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u 考試大綱的知識點
1.民事權利的分類
2.民事義務的概念和分類
3.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4.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u 知識點講解
1.民事權利
(1)民事權利概念。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分類。(兩種分類)
l 根據權利具體內容的不同分: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財產利益為內容,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人身利益為內容,如人格權、身份權。
l (根據義務人是否特定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權利,即絕對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權利人不必借助于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就可以自行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指義務人是特定人,權利人必須借助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方可實現的權利,如債權。
(3)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主要民事權利:物權、債權、人格權、身份權。
(4)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l 物權(分類)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例31-10:(2010.23)下列權利中,屬于物權的是( C )。
A.身份權 B.身體權
C.所有權 D.生命權(屬于人格權)
l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我國目前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現。
l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的排他性權利。用益物權為解決所有和需求之間的矛盾,是所有權與其權能相分離的必然結果。我國用益物權類型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捕撈的權利)。
例31-11:(2010.70)下列權利中,屬于用益物權的是( B )。
A.抵押權(擔保物權) B.承包經營權
C.質權(擔保物權) D.留置權(擔保物權)
l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發(fā)生的擔保物權。//質權是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并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接受清償的權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5)債權。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l 債的分類。因債的發(fā)生原因的不同,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例31-12:(2008年)債發(fā)生的原因不包括( C )。
A. 侵權 B. 無因管理
C. 緊急避險 D. 不當得利
例31-13:(2009年)按照債的發(fā)生原因分類,債包括( ABCE )。
A.合同之債 B.侵權之債 C.不當得利之債
D.連帶之債 E.無因管理之債
例31-14:(2010.18)根據債的發(fā)生原因,債可以分為( C )。
A.單一之債與多人之債
B.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C.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
D.單一之債和連帶之債
l 合同之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護。
l 侵權之債。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侵害人有義務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
l 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l 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6)人格權。是指權利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
(7)身份權。是權利人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身份權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權主要包括監(jiān)護權、親屬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
例31-15:(2009年)下列權利中,屬于身份權的是( D )。
A.肖像權(人格權) B.健康權(人格權)
C.親權 D.榮譽權
2.民事義務。
(1)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民事義務與一般的法律義務所不同的是民事義務是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它處于具有平等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之中。
(2)民事義務的分類。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等。消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所有權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相鄰關系中當事人的容忍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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