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和傳承規(guī)劃復習(3)
三、父母。
(一)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即父母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另一類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鑒于后一類父母子女關系過于復雜,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只需重點掌握前一類關系中,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二)父母子女關系建立的原因可能有所不同,但權利義務是相同的,主要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和養(yǎng)父母養(yǎng)子女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是夫妻雙方應盡的義務。父母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無條件地履行撫養(yǎng)教育義務;而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四)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致使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傷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一般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責任確實有困難,可以與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
四、兄弟姐妹。
(一)兄弟姐妹是血緣關系中最近的旁系血親。
依據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兄弟姐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負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通常意義上的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緣兄弟姐妹。
(二)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的未成年弟、妹,有撫養(yǎng)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于無勞動能力而且生活困難的兄弟姐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孫子女、外孫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親屬。依據有關規(guī)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ǎng)、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
第二節(jié) 提供咨詢服務
第一單元 婚姻家庭財產風險因素分析
一、經營的風險:
合伙和公司兩種最常見的經營方式對家庭財產的風險因素分析。
(一)經營合伙的風險因素:
1 合伙企業(yè)的的債務需要合伙人用自有資金償還;
2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經營公司的風險因素:
1 個人財產和經營財產不分,一旦經營失敗,需要投資者全部的財產進行清償;
2 一些企業(yè)不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習慣于延期還款,有可能招致被債權人申請破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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