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和保險規(guī)劃之保險合同(2)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益人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載體。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xiàn)。
1 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guī)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jù)。保險條款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緱l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包括:
(1) 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2) 保險標的;
(3) 保險金額;
(4) 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5)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6)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7) 保險價值;
(8) 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 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 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2 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
在保險合同中,廣義的特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保證條款和協(xié)會條款三種類型;狹義的特約條款僅指保證條款。
3 保險合同的解釋:
(1)附加條款優(yōu)于標準合同條款原則;
書寫的內容效力優(yōu)于打字的內容、打字的內容優(yōu)于貼上的附加條款;貼上的附加條款優(yōu)于保險單上原來印就的條款。
(2)文字解釋原則;
(3)當事人真實意圖解釋原則;
(4)專業(yè)解釋原則;
(5)“疑義的利益”的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條款的用詞發(fā)生疑義或含義不明確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四)保險合同的形式。
1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 暫保單:臨時保單,是指需要進一步處理,正式保單簽發(fā)之前的臨時保單;
3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發(fā)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通常由四部分組成:聲明事項、保險事項、責任免除和條件事項;
4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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