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16)
11、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1)侵害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
Ø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Ø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Ø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2)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 ( 版權 )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3)侵害公民身體的民事責任
Ø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Ø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侵害其他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Ø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Ø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同樣享有以上權利。
12、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Ø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Ø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Ø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Ø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Ø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Ø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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