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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答疑:一般納稅人內部領用產品能否自己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更新時間:2013-02-26 12:05: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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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答疑:一般納稅人內部領用產品能否自己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問題】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或經營部門可能日常會領用本單位經銷的商品使用,是否可以自己給自己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解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發(fā)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fā)票。

  根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外購經銷貨物轉作自用,未發(fā)生貨物的所有權轉讓,不屬于銷售貨物,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實質是將存貨轉作固定資產或費用或低值易耗品,不需要開具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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