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答疑:供熱公司建設供暖管道的進項稅能否抵扣
【問題】供熱公司建設供暖管道的進項稅能否抵扣?
【解答】2009年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準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中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有的公司認為,供熱公司的管網(wǎng)建設費繳納的是營業(yè)稅,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與供熱管道相關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管網(wǎng)建設費僅僅是在報裝環(huán)節(jié)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用于供暖管道網(wǎng)絡建設的費用,但是管道建設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網(wǎng)建設費,而是用于輸送熱力產品,顯然供熱公司供暖管道是與生產經營應稅產品直接相關的設備。
為了明確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范圍,2009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文件,明確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供熱企業(yè)屬于分類代碼表中的09項―輸送管道,因此不屬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jù):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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