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13年度車船稅的通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車船稅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府〔2011〕150號)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征收2013年度車船稅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在廣州市范圍內,屬于本通告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附件1)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通告規(guī)定申報繳納車船稅。
前款車船包括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應納稅額
(一)車船應納稅額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二)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即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shù)。
三、車輛的申報納稅時間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繳納。
2013年度車輛車船稅的申報納稅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避免集中在某一時段申報納稅,納稅人可按車輛登記證書所記載日期對應的月份繳納稅款。
四、車輛的申報納稅地點
(一)單位車輛
納稅人應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二)私人車輛
對私人車輛實行同城通辦,納稅人可通過地稅機關提供的多種方式申報繳納車船稅:
1.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區(qū)(市)地稅局及其下屬分局、稅務所。
2.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車船稅代征點、廣州市郵政局車船稅代征點、開通車船稅代征業(yè)務的街鎮(zhèn)“稅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花都區(qū)、番禺區(qū)、南沙區(qū)、從化市、增城市的車船稅代征點。
3.“好易”電子自助終端(只受理2012年度已登記車輛底冊資料的車輛)。
上述地點具體地址可撥打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陸廣州地稅網(wǎng)站(www.gzds.gov.cn)查詢。
五、申報納稅時需要附送的資料
(一)2012年度已登記車船底冊資料的納稅人應提供:
1.客車及船舶提供車船登記證書原件或復印件(校驗,不需留存)。
2.貨車及其他按自重計稅的車輛提供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或復印件(校驗,不需留存)。
3.單位納稅人需提供納稅申報表。
(二)2012年度未登記車船底冊資料的納稅人應提供:
1.車船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與復印件核對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復印件,下同);貨車及其他按自重計稅的車輛另需提供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車船登記證書的,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等其他有關車輛技術指標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資料的,車船技術指標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相關標準核定,沒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2.納稅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 新購置車船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購買船舶發(fā)票等記錄車船取得時間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納稅人需提供納稅申報表。
六、車船信息變更申報
(一)車船發(fā)生轉讓過戶的,納稅人應攜帶當年度完稅憑證到遷出地或遷入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二)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并辦理報?;蜃N手續(xù)。通過代征單位繳納稅款的,到代征單位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七、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yǎng)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免征或減征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
(六)按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
(七)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yè)的車船;
(八)公共交通車船;
(九)農(nóng)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nóng)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符合本條第(四)、(五)、(六)、(七)、(八)、(九)項規(guī)定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攜帶相關證明資料在201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當年新購置車船年內均可辦理。相關證明資料具體要求及辦理程序可咨詢主管地稅機關。
八、逾期申報納稅的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2013年度的逾期申報納稅,滯納金從2014年1月1日起計算。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申報納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依法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車船稅查驗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xù)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xù),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其他事項
(一)2013年度船舶車船稅的申報納稅時間和納稅地點另行通知,在該通知發(fā)布前暫不征收2013年度船舶車船稅。
納稅人補繳2012年及以前年度船舶的車船稅稅款、辦理2013年度船舶減免稅手續(xù)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在申報納稅中遇到問題,可撥打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陸廣州地稅網(wǎng)站(www.gzds.gov.cn)查詢。
(三)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四)本通告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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