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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預習指導:第六章(12)

更新時間:2012-01-10 10:18: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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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lesson$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根據《規(guī)則》規(guī)定,對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1、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

  4、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fā)生爭議,沒有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復議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的體現(xiàn)。)

  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四、行政復議審理中的證據

  (一)證據的種類

  行政復議的證據包括7類: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二)舉證責任

  1、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實行舉證責任制度,基本原則是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的材料: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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