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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二 學習指導之:源泉扣繳

更新時間:2011-07-22 09:38: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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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扣繳義務人――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1、 對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nèi)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lián)系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2、對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nèi)取得工程作業(yè)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方法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yè)所得稅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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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依據(jù)新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繳入國庫的期限是自代扣之日起( )。

  A.3日內(nèi) B.5日內(nèi) C.7日內(nèi)D.10日內(nèi)

  答案:C

  【解析】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 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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