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法律制度(11)
第六節(jié) 行政訴訟程序 $lesson$
一、行政訴訟的起訴與受理
(一)起訴
1、起訴的一般條件;根據(jù)規(guī)定,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的時間條件
(1)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兩類。
①經復議的一般起訴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谥苯酉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起訴期限的起算
?、傩姓V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谛姓C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酃?、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
根據(jù)審查結果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為終局裁定。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根據(jù)規(guī)定,對下列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1)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2)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3)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4)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5)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7)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申請復議而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8)起訴人重復起訴的;(9)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10)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11)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⑿姓V訟第一審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fā)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并提供答辯狀。
2、不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都必須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二)開庭審理
1、一審程序應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進行書面審理。開庭審理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審理,并且原則上不適用調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2、回避有兩種形式,即依申請回避和主動回避。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提示: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評議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對重大疑難案件,可提請院長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宣告判決
合議庭評議后,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據(jù)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可分別作出維持、撤銷、履行、變更、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和確認等判決。
判決形式適用情形或案件備 注
維持判決維持判決必須符合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撤銷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不受此限制。
履行判決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1)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不適宜判決維持;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4)其他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
確認判決(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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