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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法一》預習:車輛購置稅(3)

更新時間:2010-01-04 09:38:5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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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例題三】見教材256頁【例7-3】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認,不能取得購置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例題見教材256頁---258頁【例7-4】【例7-5】【例7-6】【例7-7】【例7-8】

  (四)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國家稅務總局對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1.底盤(車架)發(fā)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依據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未滿1年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例題】見教材258頁【例7-9】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五)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09新增)

  1、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見教材323頁)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對已使用未完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后,納稅人依照規(guī)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視同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日期。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3、對于國家授權執(zhí)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理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六)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

  (七)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使用統(tǒng)一貨幣單位計稅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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