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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行政訴訟證據

更新時間:2018-03-28 10:26:5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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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法律》:行政訴訟證據”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行政訴訟證據

1.證據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xiàn)場筆錄;其中,現(xiàn)場筆錄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法定證據。

視聽資料: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手段所反映出的聲音、影像或其他信息

電子數據:通常是指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絡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證據形式

2.證據的收集、質證和認定

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舉證責任的含義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zhí)峤蛔C據加以證明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①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承擔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②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③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2)舉證規(guī)則

(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4)原告的舉證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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