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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指導

更新時間:2018-01-30 13:45:0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3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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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指導”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稅務師考試頻道,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2018年稅務師《涉稅服務法律》第一章行政指導的具體內容如下:

  1.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行政主體通常以指示、勸告、希望、建議、鼓勵、信息服務等形式實施指導。

  2.救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不服的,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相對人對于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政指導行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解釋】行政事實行為大部分不可訴,少量行政事實行為可訴。如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毆打小販等。

  【分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

  ①相對人有實際的損失;

 ?、趽p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導所致;

  ③指導時存在瑕疵。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不以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實施的行為是( )。

  A.授益行政行為

  B.行政裁量行為

  C.行政事實行為

  D.單方行政行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事實行為。(1)選項A:“授益”即授予利益,使相對人獲得某種利益即為該行為的法律效果;(2)選項B:“裁量”是相對于“羈束”而言的,是按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不同而作出的區(qū)分;(3)選項D:“單方”是相對于“雙方”而言的,是依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數(shù)目為標準所作的區(qū)分。

  【例題·單選題】曹某在當?shù)丶?zhèn)市場臨時販賣鮮活魚,市場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章某責令其交納有關費用,曹某拒不交納。雙方由此發(fā)生爭吵,章某將曹某未賣完的鮮活魚全部扣押,且將曹某打傷。下列關于本案涉及的主體、行為和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體

  B.章某扣押曹某鮮活魚的行為屬于執(zhí)行罰措施

  C.章某毆打曹某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

  D.章某個人應當就曹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和責任。(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是行政主體,選項A錯誤。(2)扣押財產(chǎn)的行為屬于直接強制措施,而不是執(zhí)行罰,選項B錯誤。(3)章某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毆打曹某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tài)為目的實施的行為,選項C正確。(4)章某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其執(zhí)行職務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由其所屬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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