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社工法規(guī)第三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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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救助法規(guī)與政策
第一節(ji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guī)
一、城市低保的對象、機構和資金來源
二、城市低保標準確定的依據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一、城市低保的對象、機構和資金來源
法律依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一)低保對象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yè)戶口的城市居民。
2、具體的講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人員:
(1)“三無人員”----即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yǎng)人;
(2)失業(yè)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
(3)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離退休人員----領取最低工資或領取基本生活費或領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其他人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家庭人員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包括----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還包括----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不包括---撫恤金、補助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二)城市低保辦事機構
1、全國的業(yè)務指導、監(jiān)督、管理工作機關---民政部
2、本行政區(qū)的具體管理監(jiān)督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
3、管理審批機關----縣級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zhèn)政府
4、日常管理、服務機關----居委會
(三)城市低保的資金來源
1、列入財政預算,納入專項資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顚S?。
2、專項補助-----即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qū)和老工業(yè)基地給予專項補助。
3、捐贈、資助----即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
二、城市低保標準確定的依據
一般標準----由低保條例規(guī)定----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具體標準----由各地縣級以上政府會同財政、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制定
低保標準的常用確定方法:
1、基本需求法(又稱為菜籃子法)
2、恩格爾系數法(食物支出/總支出)
3、比例法(本地區(qū)平均收入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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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
概括起來有三個程序:
1、申請----包括三個步驟
提出申請---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出具材料---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填表---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2、審批----包括以下內容:
初審---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政府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對初審進行審批
時限---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xù)
未批準的處理---對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低保金的發(fā)放
方式----(1)以貨幣形式按月發(fā)放-----一般原則
(2)實物發(fā)放-----必要時可以采取
(3)社會化發(fā)放----提倡通過金融系統(tǒng)發(fā)放
差別待遇----(1)全額享受---對“三無人員”批準全額享受
(2)差額享受---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與監(jiān)督
(一)監(jiān)督復核機制
1、調查核實機制----管理審批機關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的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2、內部監(jiān)督機制----管理審批機關采取適當的形式以戶為單位公布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單,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3、變更機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審批機關,辦理停發(fā)、減發(fā)或增發(fā)低保金的手續(xù)。
4、核查機制----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5、相關部門監(jiān)督機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jiān)督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行政處罰措施
對審批工作人員的處罰----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移送司法機關
1、對審批工作人員的處罰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2)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對低保對象的處罰----批評教育、警告、追回冒領款物、罰款
2、對低保對象的處罰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jié)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guī)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x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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