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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及出院記錄書寫要求

更新時間:2013-04-10 11:18: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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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病程及出院記錄書寫要求

 

病程記錄書寫要求 

一、病程記錄的完成時間 

1.首次病程錄 

急診危重病人及時完成,慢診病人24小時內完成。 

2.一般病程錄 

病危病人隨時記錄,重病人每天記錄,并注明具體記錄時間(幾時幾分);一般病人每1~3天記錄一次;慢性病、恢復期及病情穩(wěn)定的病人可5天記錄一次;手術后病人應連續(xù)記錄3天,以后視病情按上述要求記錄。 

二、病程記錄內容 

1.首次病程錄 

首次病程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等一般項目,主要臨床癥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和器械檢查,初步診斷和診斷依據,初步的診療計劃(包括檢查項目、治療護理措施等)。危重搶救病人應詳細記錄搶救情況、用藥劑量、方法和執(zhí)行時間以及向家屬或單位交待的情況,并提出觀察病情變化的注意事項。上級醫(yī)師應及時審閱、簽名。 

2.一般病程錄 

(1)病情變化,分析可能的原因和處理意見,病人的思想動態(tài)、飲食、大小便等一般情況。 

(2)及時、如實地記錄上級醫(yī)師查房時對病情的分析和診療意見、病例討論、其他科會診時提出的診治建議等,應能反映出“三級”查房的情況。 

(3)治療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療效和反應,實驗室、特殊檢查的結果及判斷。 

(4)診療操作經過、所見、病人狀態(tài)及不良反應等。 

(5)住院期間診療方案的修改、補充及其依據。 

(6)家屬及有關人員的反映、希望和意見(必要時可請家屬或單位領導簽字,并注明與患者關系及簽字日期)。 

(7)對住院時間較長的病人,定期(1~2個月)做出階段小結,包括階段病情及診療情況,目前病人的情況和診療上存在的問題,必要時重新修訂診療計劃。 

(三)病程記錄的分工及修改 

首次病程錄由經治醫(yī)師或值班醫(yī)師書寫;一般病程錄以經治醫(yī)師書寫為主,但上級醫(yī)師必須隨時檢查其正確性,并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四)病程記錄書寫注意點 

(1)病程記錄應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有分析、判斷、病情預見、診療計劃等,切忌“流水帳”。 

(2)記錄上級醫(yī)師查房或家屬、單位意見和要求時,應寫明上述人員的全名。 

出院記錄內容包括: 

(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年齡。入院科別、出院科別、床號、門診號、住院號、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住院天數、入院診斷、出院診斷等。 

(2)住院治療經過:入院時主要病史、陽性體征、實驗室檢查陽性結果、住院期間的病情變化、診治措施(包括手術方式、藥物用量、用法)及療效等。 

(3)出院時情況:出院時尚存在的主要癥狀、陽性體征、實驗室結果、健康恢復程度、后遺癥、切口愈合情況、是否帶有引流管等。 

(4)出院時醫(yī)囑:包括休息時間、飲食、治療(藥物劑量、療程及其他)、勞動力鑒定、復診時間及要求等。 

(5)記錄日期、記錄者簽名。實習醫(yī)師書寫時須經上級醫(yī)師審簽(交病人保存的一份,上級醫(yī)師簽字用藍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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