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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2013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10-09 18:58:0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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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關于2013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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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關于開展2013年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各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獨立學院人事處: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yè)許可制度,是實行教師聘任制度和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天津市認定教師資格工作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高校的實際情況,2013年天津市將繼續(xù)開展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現(xiàn)將認定工作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教師資格種類和人員范圍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前補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職院校、成人高校、獨立學院等院校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尚未取得與其現(xiàn)教學崗位相一致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在職在編教師,由任教單位統(tǒng)一組織,向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申請條件

  教師資格認定條件依據(jù)《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所規(guī)定的國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

  (二)教育教學能力條件

  申請人員的教育教學能力條件包括:身體條件、普通話水平和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質(zhì)和能力。

  1.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zhì),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并須在近2年內(nèi)到二級及以上級別的醫(yī)院進行體檢且合格。

  2.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由天津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統(tǒng)一組織的高校教師崗前培訓(課程包括: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高等教育法規(guī)、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論合格證書》和二級乙等以上標準的《普通話等級證書》。

  3.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zhì)和道德品質(zhì),并須按規(guī)定進行思想品德鑒定,由申請人工作的院、系或部門填寫《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4.高校在職教師通過年度教學考核的方式完成對申請人教學能力的考核要求。

  (三)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高校在職教師教學經(jīng)歷的要求

  在近3年內(nèi),從事高校教學計劃內(nèi)以大學專科及以上層次的學生為對象的教學工作,且工作量累計不少于一個學期,或獨立開設過一門課、獨立承擔一個學期以上的實驗課教學工作,并經(jīng)教學考核合格。

  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申請及認定程序

  (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及權限

  根據(jù)《教師資格條例》和《天津市認定教師資格工作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為我市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法定認定機構。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本校在職教師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職教師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的原則,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認定。

  (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程序

  1.申請人在提出認定申請前須完成體檢,取得天津市高校師資培訓中心頒發(fā)的《教育理論合格證書》和二級乙等以上標準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接受任教單位年度教學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基層組織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等情況進行鑒定,寫出具體意見。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在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內(nèi),向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認定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3.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再經(jīng)過天津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老師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教育教學能力進行綜合考察后,提出老師審查意見,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nèi),并簽字蓋章。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jù)教師資格老師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nèi)做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fā)教師資格證書,保存檔案,在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作認定記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認定本校在職教師的教師資格后,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批準。

  (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須提交的認定材料

  本著自愿的原則,擬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申請人員須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天津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須加蓋人事部門印章)一式兩份;

  2.身份證復印件;

  3.近期藍底正面免冠1.5寸照片三張(其中兩張粘貼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中;一張由學校留存,待制證時使用);

  4.國民教育系列學歷證書復印件(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軍隊院校學歷證書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學歷證書,還須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材料);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具有副教授、教授職務或博士學位人員可免)復印件;

  6.《思想品德鑒定表》(須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中心頒發(fā)的《教育理論合格證書》復印件;

  8.由本人填寫,經(jīng)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的《天津市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補充登記表》(教學情況一欄還須加蓋學校教學部門印章);

  9.與所在單位辦理錄用手續(xù)(須提供報到證或三方協(xié)議書或調(diào)動干部介紹信或人才代理單位出具的人事關系介紹信)的復印件。

  以上認定材料中的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四、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電話:022-23540113/23540149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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