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可否申請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更新時間:2010-06-28 2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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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師資格過渡工作中,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是否需要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可否申請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答:在1996年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工作中,根據原國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條件,對各級各類學校的在編在職教師過渡認定了教師資格,并頒發(fā)了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工作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作了過渡性的準備,是國家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的階段性工作。1996年教師資格認定過渡工作中確認的教師資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國家教委頒發(fā)的教師資格證書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面向社會實施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后,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如具備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其他種類教師資格,其標準、條件及程序與其他社會申請人員要求相同,不再區(qū)分在職教師和社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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