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締約過失責任
更新時間:2013-12-18 1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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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已經整理更新,供廣大考友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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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
1.《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訂立合同時對方提供虛假情況而使本方受到損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形成的。
3.締約過失責任是[獨立責任]、[合同磋商階段責任]、[合同未成立時的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締約一方受有損失]、忙締約當事人有過錯]、[合同尚未成立]、[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
5.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這種過錯主要表現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6.締約過失責任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7.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9.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0.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1.施工企業(yè)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或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2.在合同磋商階段不會發(fā)生的責任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保證責任]、[合同糾紛責任],極易發(fā)生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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