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jiān)理工程師備考難點:代理關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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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委托代理的特點: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3.建設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yè)的代理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監(jiān)理單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發(fā)包人的代理人。
4.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
被代理人-發(fā)包人,代理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過錯行為,招標人有權追究招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
5.兩種代理情況的法律后果
越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應在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授權范圍不明確的法律責任:應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實踐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遠高于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由被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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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權代理中的追認
第三人事后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視為同意,視為代理關系成立。
7.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期限屆滿,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主體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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