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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從業(yè)答疑:基金財產獨立性的表現

更新時間:2018-05-22 13:53:48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86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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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基金從業(yè)答疑:基金財產獨立性的表現”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基金從業(yè)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問題答疑,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積極備考,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饛臉I(yè)資格考試頻道,預??忌寄茼樌ㄟ^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無論是哪種法律形式,基金財產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性,財產獨立性,是投資基金的重要特征。因為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其財產具有獨立性,既不是屬于股東(投資人)自身的財產,也不是屬于基金管理人(投資顧問)和托管人(保管人)的財產。契約型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原理,信托財產也具有獨立性。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guī)定,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表現在:

(1)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zhí)行。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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