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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公告解讀

更新時間:2015-06-04 13:39: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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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會計實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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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落實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4月1日起,將已經試點的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fā)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為分期納稅的優(yōu)惠政策推廣到全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非貨幣性投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為確保政策落地,稅務總局制定發(fā)布了《公告》,明確了征納雙方較為關心的納稅地點、相關轉讓要素金額確認、備案手續(xù)等問題,旨在進一步規(guī)范政策執(zhí)行,簡化辦理流程,維護納稅人權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個人非貨幣性投資的納稅地點

  根據《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yè)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情形,以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二)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確認

  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歷史成本進行確認。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不能準確計算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

  合理稅費是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fā)生的與非貨幣性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允許扣除的稅費必須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且具有合理性。

  此外,對以股權投資的情形,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按照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三)分期繳稅計劃的制定、變更和備案手續(xù)

  納稅人需要在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在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的分期繳稅計劃需要進行變更調整的,應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2015年4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期限未超過5年,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于本公告下發(fā)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

  (四)被投資企業(yè)的報告義務

  被投資企業(yè)也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yè)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于相關事項發(fā)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五)《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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