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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13)

更新時間:2013-05-15 17:18: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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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世紀東歐法律制度

  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為東西兩部,東部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原名拜占庭,故又稱拜占庭帝國。公元7世紀開始向封建制過渡,公元11世紀基本完成,公元15世紀亡于土耳其人,中世紀東歐法律史就是指它和其他由斯拉夫人建立的國家的法律史。

  拜占庭帝國初期,查士丁尼皇帝進行的法律編纂工作在法律史上有重要地位。后來帝國頒布的《法律匯編》、農業(yè)法、《巴西爾法典》等,是在查士丁尼法典基礎上制定的,但放棄了許多不適合當時需要的內容,并吸收了斯拉夫人的習慣,如農業(yè)法。

  東歐另一個國家東斯拉夫人建立的俄羅斯,封建制形成時期(公元9-13世紀)主要實行習慣法。后來王公立法發(fā)展起來,俄國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獻羅斯真理主要是這些習慣法、王公立法和法院判例的匯編。進入俄羅斯帝國(公元18-19世紀)后,立法法令作用擴大,習慣法退居次要地位。主要有1830年的《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和1835年《法律全書》。

  基督教分為兩派(以羅馬為中心的天主教和君士坦丁堡為中心的東正教),在管轄范圍和在封建國家中所起的作用,東正教同天主教教會法基本一致。很大一部分教會法規(guī)是由世俗政權法令規(guī)定的,如公元6-7世紀的拜占庭教會法匯編,就是由教規(guī)和皇帝的有關法令構成的。

  三、中世紀東方國家法律制度

  盡管形成了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但仍表現(xiàn)出多樣性。公元7世紀初形成的伊斯蘭法隨著阿拉伯帝國統(tǒng)治范圍的擴大和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實行,形成伊斯蘭法系。至今還影響到各穆斯林國家的法律制度。

  公元5-7世紀,在印度由于婆羅門教和佛教長期融和,產生了印度教。約公元前2世紀到公元3、4世紀編纂的《摩奴法典》和《布里哈斯拔法典》這時仍然是主要法律淵源。另外受婆羅門教和佛教教義的影響,習慣也被承認,習慣具有屬人性質。公元10世紀,印度教取得優(yōu)勢,佛教衰落。公元13-16世紀,伊斯蘭法成為主要法律,原有習慣處于次要地位。公元18世紀印度淪為英國殖民地,法律制度進入近代。

  日本經過公元646年的“大化革新”,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同時確立了天皇中央集權君主專制,開始編纂成文法。這時日本法律受中國封建法律影響很深。公元12世紀末,日本國家最高權力落入幕府將軍手中,天皇雖仍握有神權,受人尊敬,但實際形同傀儡。產生了武家法典,如1232年的《御成敗式目》調整武士之間的關系。類似西歐封建法。在幕府后期,又仿照中國《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書》,是關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此外,各藩還有藩法。日本法律向來民刑不分,私法領域主要沿用習慣法,是在“義理”觀念下發(fā)展的,“義理”及作用類似中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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