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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3)

更新時間:2013-04-28 09:09: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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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單選]春秋末期,晉國“鑄刑鼎”的人是趙鞅。

  [單選]春秋末期,撰寫“竹刑”的是鄧析。

  [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產(chǎn)。

  [單選]春秋時期提出“國將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諸侯國有晉國和鄭國。

  [多選]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為潮流。對此持反對態(tài)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詞解釋]竹刑:(1)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

  (2)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故稱竹刑。

  (3)原為私人所作,后為國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簡答]簡述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從此以后,秘密法再也無法延續(xù)。同時,秘密法時代的結(jié)束也標志著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以刑統(tǒng)罪宣告結(jié)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禮治”的傳統(tǒng),“法治”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受到限制,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外,中國法學也伴隨著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帶來的爭論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

  第二節(jié)戰(zhàn)國時期的變法

  [單選]《法經(jīng)》中類似于近代刑法典總則的篇目是《具法》。

  [單選]戰(zhàn)國時期提出“盡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單選]春秋戰(zhàn)國時期,出現(xiàn)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法家的主張成為戰(zhàn)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選]《法經(jīng)》共有六篇,除《盜法》外,還有《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簡答]簡述《法經(jīng)》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法經(jīng)》被譽為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為指導,參考、總結(jié)并汲取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國立法與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經(jīng)驗,代表當時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開創(chuàng)的法典編纂體例與法典的內(nèi)容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后世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首先,以鎮(zhèn)壓盜、賊為立法宗旨?!斗ń?jīng)》把侵犯官私財產(chǎn)安全與人身安全作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并將其列為篇首,充分體現(xiàn)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質(zhì),成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導原則。

  其次,貫穿重刑主義的法制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在當時固然有亂世推行變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專制政權是建立于殘酷的刑事鎮(zhèn)壓的基礎之上的。

  再次,編纂體例與編纂思想成為后世立法的基礎。一方面,《法經(jīng)》本身篇章結(jié)構有內(nèi)在的邏輯關系,具有其系統(tǒng)性與合理性。另一方面,從《法經(jīng)》的編纂思想來看,具有明顯的刑事性,即通過立法打擊危害政權及社會的行為來維護統(tǒng)治,這種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對中華法系以刑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

  [簡答]簡述商鞅變法的意義。

  商鞅變法是戰(zhàn)國七雄中最晚卻是最徹底的一次,拋棄了奴隸制的各項制度,并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經(jīng)濟發(fā)展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jīng)濟制度等,使秦國的政治經(jīng)濟很快得到發(fā)展,法制完備起來,國家得到統(tǒng)一,逐漸具備了雄厚的政治經(jīng)濟實力,成為七國中最強大的國家,為以后秦統(tǒng)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簡答]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nèi)容。

  (1)改法為律,明法重刑。

  (2)廢除世卿世祿制,獎勵耕戰(zhàn)。

  (3)置縣遷都,實行郡縣制。

  (4)焚毀詩書,禁止游宦。

  [論述]試述戰(zhàn)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

  (1)厲行法治。作為先秦時期最重視法律作用的一個學派,法家認為法能確定名分,防止爭奪。法還能夠禁止惡民亂臣犯罪,制民勝民,通過法律使民眾致力于農(nóng)業(yè)與戰(zhàn)爭,以求富國強兵。因此,法家強調(diào)厲行法治,做到“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不管爵位貴賤,只要違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論罪處刑。

  (2)法律公開。法家主張用來治國的法律必須是向百姓公開的,一方面,法令要公開,力求做到家喻戶曉;另一方面,“以法為教”,讓官吏與民眾都明白法律,“以吏為師”,由通曉法律的人擔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眾傳授法律,教育的內(nèi)容也是以法令為主要內(nèi)容。

  (3)輕罪重罰。法家主張適用刑罰時采用輕罪重罰的重刑主義。商鞅認為:對輕罪適用重刑,那么輕罪就不致產(chǎn)生,輕罪沒有了,重罪也就無從出現(xiàn)了,這種觀點也被稱為“以刑去刑”。商鞅的這一觀點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義。

  在社會動蕩的戰(zhàn)國時期,法家的“法治”主張非常適合于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使得法家在戰(zhàn)國時期逐步成為最主流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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