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二
1、論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容和表現特點。
答:一般認為,罪刑相適應,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輕的量刑要輕,各個法律條文之間對犯罪量刑要統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也不能罪輕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就具體內容而言.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分解為下列三個方面:
(1)刑罰與罪質相適用;(2)刑罰與犯罪情節(jié)相適應;(3)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2、論述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關系。
答: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于前者。擴大解釋,是指刑法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窄,于是擴張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
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于刑法規(guī)范本身,仍然是對規(guī)范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于刑法規(guī)范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
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地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guī)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對象。
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預測可能性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預測可能性的范圍。
3.試論述我國刑法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答:我國《刑法》第12條關于溯及力的規(guī)定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從l949年10月1日至l997年9月30日這段時間所發(fā)生的行為,如果未經法院審判或判決未確定,就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沒有溯及力。
(2)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為時的法律與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行為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刑法沒有溯及力(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處刑比行為時的法律處刑輕,則應適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從刑法理論上看,從舊兼從輕原則比較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從舊”表明了對行為時不受處罰的行為,不能適用裁判時的法律給予處罰;即使行為時應受處罰的行為,原則上也應按行為時的法律處罰。這正體現了定罪判刑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則包含著保障4-i-#sA-的自由的觀念,N此,當適用新法有利于行為人時,應例外地適用新法。
4.論述我國刑法對時間效力的規(guī)定。
答:刑法的時間效力所解決的問題是刑法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具有適用效力,其內容包括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溯及力與限時法效力。
從我國的刑事立法實踐來看,刑法的生效時間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間隔一段時間才生效。這兩種生效情形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但相比之下,后一種情形更為合適。因為法律既是裁判規(guī)范,又是行為規(guī)范,要使規(guī)范產生實效,就得使人們事先了解規(guī)范的存在及其內容。
刑法的失效時間,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由立法機關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終止或廢止。
二是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但應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文件是因為新法的施行而全部失效,有的法律文件是因為新法的施行而局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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