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九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強奸罪的類型與特征。
答: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普通強奸,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另一類是奸淫幼女(準強奸),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行為。
(1)普通強奸的特征
①客體是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quán),其基本內(nèi)容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quán)利。
?、诳陀^上必須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
③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苤饔^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質(zhì)與危害結(jié)果,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強行實施奸淫行為。
(2)奸淫幼女的特征,奸淫幼女屬于強奸罪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但它與前述普通強奸存在區(qū)別。符合下列特征的,屬于奸淫幼女:。
?、倏陀^上表現(xiàn)為與不滿l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與幼女發(fā)生性交,就構(gòu)成奸淫幼女。
?、谥黧w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③主觀上是故意。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tǒng)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決意實施奸淫行為,被奸淫的女方又確實是幼女的,就構(gòu)成奸淫幼女的犯罪。
2.簡述非法拘禁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
(2)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quán)利的危害結(jié)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
3.簡述綁架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
(2)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不滿l6周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行為人一方面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這里的“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
4.簡述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區(qū)別。
答: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譽,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已決定權(quán);前者的對象沒有限制,后者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強制方法,后者必須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前者必須公然實施侮辱行為,后者不要求公然實施;前者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gòu)成要件,后者不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gòu)成要件;前者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5.簡述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名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
(1)客觀上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
(2)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滿14周歲不滿l6周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則以強奸罪論處。
(3)主觀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須以出賣為目的。
6.簡述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qū)別。
答:誹謗罪與侮辱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有兩點:
(1)誹謗罪的方法只能是口頭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頭、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誹謗罪必須有捏造并散布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行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體事實,也可以用真實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7.簡述故意傷害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①行為對象是他人的身體。②實施了傷害行為。③傷害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因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為病人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guī)則所允許的傷害等,都不構(gòu)成犯罪。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主體則必須已滿16周歲,并具有辨認控制能力。
(3)主觀上必須具有傷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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