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勞動法》教材知識點總結(8)
141、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可用書面口頭形式進行。爭議的職工方為3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經調解達成塄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達不成塄的,填寫調解意見書,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仲裁。
142、仲裁程序是處理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仲裁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及合議制,庭審合議遵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審理和結案三道具體程序。
143、決定立案后7日內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前4日,將有關事項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庭,對申訴人作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制度裁決。
144、審理仲裁案件,應先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達不到協(xié)議或反悔的進入仲裁。
145、仲裁庭的裁決,一般只對仲裁標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屬于經濟賠償或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出變更裁決,對其他標的的可另行向當事人提出仲裁建議,裁決作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
146、裁決書送達15日內,當事人不起訴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書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判決。仲裁文書的執(zhí)行權由人民法院行使,確有錯誤可不執(zhí)行。
147、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爭議案件,可在規(guī)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懂事審判庭起訴,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懂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148、爭議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實經過,具有共同申訴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適用特別處理程序;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基本上適用普通爭議的解決方式。。
149、處理勞動制度: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1)爭議案件管轄制度;(2)回避制度 (3)時效制度 (4)送達制度 (5)仲裁監(jiān)督制度。
150、縣、市、市轄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設區(qū)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qū)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的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規(guī)定。
151、爭議雙方不在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152、我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yè)簽訂的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153、當事人應遵守的時效。
(1)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應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從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調解或60日內申請仲裁。
(2)被訴人應于收到申訴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應于收到裁決書之日走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54、爭議處理機關應當遵守的時效。
(1)調解爭議應于30日內結束,否則視為調解不成。
(2)仲裁委員會就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仲裁應在60日內作出裁決,延期不得超過30日155、送達分為五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156、我國當前對執(zhí)行勞動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除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法的執(zhí)行實行全面監(jiān)督檢查之外,還有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它有權依法檢舉和控告的單位和個人。
157、用人單位有下列分割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按行政程序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兩者總和的1――5售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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