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復習資料(4)
地域管轄: $lesson$
土地管轄或區(qū)域管轄,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和案件的隸屬管轄確定訴訟管轄的,亦即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qū)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地域管轄的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住所地標準確定受訴法院。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不就被告的原因:
A.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B. 對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C. 對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訴訟。
D. 對正在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
E. 追索贍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人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的不同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jù)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A.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B. 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實施侵權行為連續(xù)進行地
3. 專屬管轄:
某類民事案件,法律規(guī)定必須由一定地區(qū)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的。
A.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 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同一訴訟,依照法律規(guī)定兩個人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協(xié)議管轄:
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者發(fā)生之后,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裁定管轄:
1. 移送管轄: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fā)現(xiàn)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十六條
2. 指定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七條
管轄權的移轉:
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下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經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權的異議:
當事人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第三十八條
管轄恒定原則:
不以產級和行政規(guī)劃而改變。
第八章審判組織:
代表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組織形式。
審判組織的形式:
1.獨任制:
由審判員一人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議制:
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集體或者審判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3. 重審或者再審: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論據(jù)不足,或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案件。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因而其合議庭組成與第一審合議庭組成形式上一樣,發(fā)回重審的合議庭應另行組成。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內外關系:
外: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fā)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內:合議庭本身組成人員之間的關系。
審判組織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業(yè)務上的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審判組織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卻有錯誤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對重大,疑難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意見審判組織應當參考。但合議庭對審判組織有不同意可以申請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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