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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之合同的履行

更新時間:2019-02-19 10:12:3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4收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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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分享的“2019年北京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之合同的履行”,介紹了高級經濟師考試備考考點,希望對大家了解高級經濟師考試有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網校高級經濟師考試頻道,網校會及時更新考試資訊……

一、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一)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guī)則

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下列規(guī)定:

(1)質量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方所在地;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對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義務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情況包括: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原告 怠于行使對丙的債權 被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例如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原告 怠于行使對丙的債權 被告

四、撤銷權

1、概念: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為,得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圖示:

(債權人)甲——乙(債務人)——丙(乙的債務人)

撤銷權的申請人

申請撤銷乙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3、撤銷權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分享到: 編輯: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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