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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常識:民法2

更新時間:2013-04-26 12:58: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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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民法部分

  6.公民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狀態(tài)出生而具有一國國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三類:第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我國民法上的自然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這些人在我國境內(nèi)參加民事活動,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但其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gòu)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jù)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與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點,即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chǎn)生,同時消滅。一般來說,始于法人的成立,終于法人的撤銷或解散。

  9.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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