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行政復議程序
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知道之日是指了解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時,當場交付的按照交付的時間計算,其他方式送達的按照送達的具體方式計算。
2、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申請的受理】
1、受理和受理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上述情況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2、對行政復議機關無理拒絕受理的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復議申請的移轉。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關于受理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有關受理的決定,但是受理時間,從收到轉送之日起計算。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一是國務院的裁決。二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復議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期間的執(zhí)行力】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行政復議的審理】
1、審查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作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消該具體行政行為。而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收到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查閱材料。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4、證據收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收集證據。如果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出取證要求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作出調查取證的決定,證據收集的過程開始于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結束于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完畢。
5、撤回申請。撤回的條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請并說明理由,撤回必須出自申請人的意愿,如果發(fā)現撤回申請有強迫動員等違背人真實意愿的情形,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準許撤回申請;撤回的時間是申請被受理以后復議決定作出之前。撤回的效果是終止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決定】
一、對有關行政規(guī)定和行政依據的審查和處理。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應當責令下級行政機關限期撤銷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予以撤銷;復議機關制定發(fā)布的由行政復議機關直接予以撤銷。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2、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1、決定程序。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意見,行政案件情節(jié)簡單事實和法律問題清楚,就可以由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作出對法制機構的處理意見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復議案件情節(jié)復雜,事實和法律問題比較多就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決定種類。
維持決定:使該行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條件是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
履行法律職責的決定:確定存在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和存在沒有履行職責的事實,以及這種不履行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侵害和行政違法,其次要且定繼續(xù)履行法定職責仍然由實際意義和法律意義。并規(guī)定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法定內容。包括確認不作為違法和履行法定義務兩個方面的內容。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是使具體行政行為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北撤銷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會有法律約束力,除非復議決定本身喪失法律效力。變更決定撤銷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然后行政復議機關對有關事項作出新的權利義務安排和處理。
作出變更決定的情形,使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失去效力后仍然存在有待處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應對拿過由自己作出決定的事項。確認決定是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實構成違法,但是由于客觀情況變化使得撤銷和變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事項,行政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作出處理決定。但是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四種決定適用的條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行政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條件是行政復議決定開始生效,有關義務人沒有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規(guī)定的義務。
1、行政復議決定生效:依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超過期限會產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后果。依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被申請人不履行義務及其執(zhí)行措施。情形一種是完全不履行,另一種是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履行。有權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是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3、申請人不履行義務的條件是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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