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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產估價師基本制度與政策答疑(16)

更新時間:2010-09-28 13:41:3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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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算合法建造?一般的房屋買賣必須登記生效?還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就算生效?

  2、請老師詳細講解“不動產登記的生效時間”中的內容。理解不了例1和例2有何區(qū)別?為何例1選D而不選B?

  3、請老師詳細列舉哪些必須登記生效?哪些是事實行為生效?

  答案:

  一般的房屋買賣必須登記生效,指的產生物權效力;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指的產生合同效力。首先說明的是:合法建造房屋的物權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出自《物權法》。此規(guī)定屬于特例。

  能夠引起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事實行為,如用鋼筋、水泥、磚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縫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將縫制好的衣物拋棄或者將制作好的家具燒毀等。“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時、衣服制成之時、書柜完成之時或者衣服被拋棄之時、書柜被燒毀之時,這些物的所有權或為設立或為消滅。這些因事實行為而導致的物權的設立或者消滅,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權公示方法(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即生效力。

  同時,我國存在許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情況,這種情形下的建房有些雖然缺少登記行為,但不能將這種行為形成的建筑物作為無主財產對待,對其所有權法律承認歸建房人所有。比如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該住房的所有權。但根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規(guī)定,此類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權,但如果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登記而未登記的,所有權人其后的處分行為,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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