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概念及組織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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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概念
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組織形式
依據《資產評估法》,評估機構可以采取合伙制,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目前,房地產估價機構組織形式主要是合伙制和公司制中的有限責任制。采取合伙制的,應當遵循合伙企業(yè)法的一般性規(guī)定。一是有二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三是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出資。四是有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是要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依據《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合伙形式的評估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評估師;其臺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yè)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yè)處罰的評估師。采取有限責任制的,應當
遵循公司法有限責任制公司的一般規(guī)定。一是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50人以下。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是有公司住所。采取有限公司制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房地產估價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依據《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第三、四款規(guī)定,采取公司形式的評估機構,應當有八名以上評估師和兩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yè)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yè)處罰的評估師。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兩名的,兩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yè)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yè)處罰的評估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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