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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價員考試:工程造價基礎知識11

更新時間:2011-07-11 11:10: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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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節(jié)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訂立

  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合同即為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享有權利、受法律約束和請求法律保護的契約文書。

  合同訂立的前提:依法訂立

  (一)形式與內容

  1、合同訂立的形式

  (1)書面形式:指合同采用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出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三種方式:①合同書;②信件;③數據電文

  書面形式的特點:①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②權利義務記載清楚;③便于履行;④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⑤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合同書分為 標準合同書:由一方擬定,另一方簽字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非標準合同書:甲乙雙方對合同條款協(xié)商一致后共同擬定

  信件:是指當事人就要約和承諾的內容進行協(xié)商、相互往來的信函,是把內容記載于紙上的一種書面形式。

  數據電文:是與現代通訊技術相聯(lián)系的書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2)口頭形式:當事人談話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達成協(xié)議。數額較小或現款交易通常采用口頭形式。

  口頭訂立合同的特點是①直接;②簡便;③快速;④沒有憑證,發(fā)生爭議后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3)其他形式

  默示形式: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只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運用。

  推定形式: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明確表達其行為意思,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特定情形間接地表達自己意思,推定合同的成立。它以合同的開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經訂立。

  2、合同的內容

  即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即合同條款。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1、要約: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受要約人

  (1)要約成立的條件(有效條件):

  ①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特定相對人(即受要約人)發(fā)出。

 ?、垡s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一經承諾,要約人即受到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芤s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2)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數據電文的生效時間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撤回:指在要約發(fā)出之后但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撤回的條件: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指要約人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約撤銷的條件: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a、要約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b、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c、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fā)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fā)生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要約失效

  2、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的方式:通知的方式

  (2)承諾的特點: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鄢兄Z的內容必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④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5)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6)逾期承諾:為新要約

  (7)要約內容的變更:

  實質性變更:實質性變更的內容包括哪些

  非實質性變更的

  (三)合同的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2、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四)格式條款

  1、概念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

  格式條款具有以下特點:①作為要約,其對象具有廣泛性;②條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條款一般是經過認真研究擬定的,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不會改變;③條款具體細致

  格式條款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以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格式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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