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解讀《“護薪”行動 助力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中國企業(yè)聯合會/中國企業(yè)家協(xié)會印發(fā)了《關于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9〕80號,以下簡稱《通知》),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負責人就《通知》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社會廣泛關注,此次五部門聯合制定印發(fā)《通知》,有怎樣的考慮?
答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央領導同志對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根本立場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五部門聯合制定印發(fā)《通知》,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1落實黨中央要求的需要
指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發(fā)揮勞動爭議處理在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健全完善符合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特點的長效機制。
2解決突出問題的需要
一方面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期間,堅持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實施“護薪”行動,集中限時辦結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超審限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案件;另一方面著力解決調解仲裁機構反映強烈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存在的調解結案難、調查取證難、裁審銜接難問題。
3形成工作合力的需要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今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進一步發(fā)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多部門職能優(yōu)勢,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充分發(fā)揮協(xié)商、調解、仲裁等非訴方式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方針,《通知》在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預防調解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
加強源頭預防,通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主協(xié)商或者第三方居中調解化解勞動爭議,將我國“和為貴”的傳統(tǒng)文化理念與說服疏導“息訴止訟”的柔性化調解手段結合起來,能夠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
《通知》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guī)宣傳力度,推行勞動爭議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制度,多種方式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進一步發(fā)揮工會組織在協(xié)商解決爭議中的作用,提高協(xié)商和解成功率。
二是發(fā)揮基層調解組織作用,根據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特點引導當事人靈活選擇調解方案,特別是加強調解與仲裁銜接,要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仲裁審查申請要當場受理,并將處理時限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以下簡稱《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的五個工作日縮短為三個工作日,切實提高審查效率,增強調解協(xié)議執(zhí)行力。
三是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重大集體勞動爭議調處。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訂應急工作預案,會同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及時介入,通過主動約談用人單位、引入社會力量等措施強化調解效果。
《通知》對集中限時辦結超審限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案件進行了部署,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
近年來,受宏觀經濟環(huán)境變化、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發(fā)展等因素影響,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總量大與處理難度大態(tài)勢并存。2019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99.1萬件,同比上升19.2%,案件總量再創(chuàng)歷史新高。同時,勞動關系復雜化、爭議主體多元化、訴求多樣化帶來爭議處理難度不斷增大,部分地區(qū)仲裁機構“案多人少”矛盾更加凸顯。雖然各地仲裁機構通過多種方式完善制度、優(yōu)化程序、深挖辦案潛力,但案件超審限現象在一些地區(qū)仍然存在,影響到農民工當事人的獲得感。
對此,《通知》進行了專門部署,要求各地仲裁機構組織精干力量采取優(yōu)先調解、優(yōu)先開庭、優(yōu)先裁決等措施,通過倒排時間表、記賬銷號等方式,將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審限未辦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限期全部辦結,基本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超審限現象。
《通知》在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仲裁質效方面采取了哪些超常規(guī)措施?
答
2016年,人社部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資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16〕175號),指導各地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法及時處理了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但對標對表黨中央關于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求,還存在部門協(xié)調力度不夠、工作措施常規(guī)化等問題。
對此,《通知》主要采取以下超常規(guī)措施:
1暢通仲裁“綠色通道”
要求仲裁機構進一步知重負重、擔當作為,對符合條件的爭議當天立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有關事項,落實《辦案規(guī)則》簡易處理規(guī)定,將簡單小額案件審限縮短至三十日內,進一步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處理效率。
2增強案件處理效果
要求仲裁委員會可根據農民工申請依法主動收集證據,適用先行調解、終局裁決等規(guī)定,對重大案件實行仲裁機構負責人掛牌督辦制度等,依法提高爭議案件仲裁終結率。
3加強仲裁與訴訟銜接
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重點問題,統(tǒng)一裁審法律適用標準,落實保全、執(zhí)行等聯動機制,特別提出了建立裁審證據銜接制度,這是繼2017年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發(fā)《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70號)、2018年全國各省級及多數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人民法院建立裁審銜接機制后的又一項重要成果,切實發(fā)揮仲裁準司法制度的“前置、終結、三方、效率”的作用,充分發(fā)揮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攔水壩”的制度效能。
人民法院將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處理?
答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爭議,必須切實發(fā)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對此,《通知》作出以下規(guī)定:
1完善案件審理機制
暢通立案“綠色通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有工資欠條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進一步暢通農民工當事人維權渠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主動依職權調查,充分考慮農民工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充分發(fā)揮簡易程序和小額速裁機制功能,提高案件處理效率。
2加大案件執(zhí)行力度
將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作為重點民生案件納入速執(zhí)程序,優(yōu)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盡執(zhí)行措施;規(guī)范裁審執(zhí)行程序銜接,強化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執(zhí)行力度,保障仲裁處理結果落實落地;及時給予執(zhí)行救助,保障困難農民工生活等。
3落實案件保全規(guī)定
對農民工追索工資案件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不應要求擔保;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對農民工在仲裁階段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審查并及時作出裁定等,有效保障案件執(zhí)行。
《通知》印發(fā)后,五部門將如何推動政策文件落實到位?
答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按照“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關于抓落實的要求,《通知》從五方面對實施好“護薪”行動提出了明確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
要求各地深刻認識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作為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和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tǒng)一。
2加強預警監(jiān)測
要求各地深入研判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的工作形勢,主動采取應對措施,加強風險防控。
3健全協(xié)同機制
要求各地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加強協(xié)調配合,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保障監(jiān)察職責特點和優(yōu)勢,按照有利于及時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原則,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選擇維權方式。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工會、企業(yè)代表組織間的溝通協(xié)調,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互動有力的工作局面。
4做好便民服務
要求各地積極推行流動仲裁、巡回審判等改革舉措,加強“互聯網+調解仲裁”服務平臺建設,發(fā)揮人民法院互聯網訴訟服務優(yōu)勢,進一步加強調解仲裁行風建設,加快建設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為農民工提供更加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5加強宣傳引導
要求各地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特別是做好典型案例宣傳,發(fā)揮“處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為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爭議處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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