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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94)

更新時間:2010-05-14 15:55: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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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fā)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qū)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xiàn)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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