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肅金昌公務員考試筆試須知
2020年甘肅金昌公務員考試筆試須知
金昌市2020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筆試將于2020年8月22日在金昌市金川區(qū)進行,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態(tài)化下保障筆試安全和廣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xiàn)將筆試期間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注意事項
1.金昌市2020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筆試采取“裸考”的辦法組織實施,本次筆試所需文具(中性筆、2B鉛筆、橡皮、直尺)由金昌市考錄辦統(tǒng)一提供。因疫情防控需要,考點及考場除手機以外不提供任何物品寄存服務。除身份證和準考證外,考生不得攜帶各種電子產品、通信器材、計算器、存儲介質、手表、水杯、飲料、鑰匙、各種資料等其它任何物品進入考場,在考場內一經發(fā)現(xiàn)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視為違紀。答題過程中,不能折卷或弄臟、弄破試卷和答題卡,不得在答題卡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2.考生請于2020年8月17日9∶00至8月22日9∶00期間,登錄甘肅組工網(wǎng)“甘肅省2020年度考試錄用機關公務員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準考證》,妥善保管。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考試時間和考點地址參加相應筆試科目的考試,筆試采用閉卷形式,一律用漢語作答。
3.根據(jù)疫情防控需要,本次筆試將對考生在考點和考場外,分兩次進行測量體溫和攜帶物品檢測,考生在到達考點后,請按照準考證確定的筆試考場在考點兩側有序排隊等候。筆試開始前70分鐘,考生按照對應通道進行身份初驗和體溫檢測,等候期間保持安全間距,不要扎堆、不要摘除口罩交談。
4.請考生注意個人防護,自備一次性醫(yī)用口罩,考生自進入考點至考后離開考點,須全程佩戴口罩,但在接受身份識別驗證等特殊情況下須摘除口罩。筆試當天,早上7:50、中午12:50開始進校門,考生憑《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手機界面健康碼“綠碼”進行防疫檢查,通過體溫檢測(<37.3℃)方可進入考點。證件不全者不得參加筆試。本次筆試公安部門出具的帶有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不視為有效身份證件。
5.為避免影響筆試,來自國內疫情中風險區(qū)、甘肅健康碼非“綠碼”的考生,須提供7日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來自國內疫情高風險區(qū)的考生,需提前來甘集中隔離至少14天,期間不少于兩次核酸檢測,否則不能參加筆試。
6.通過考點門口身份初驗和體溫檢測的考生,應按照考生入場路線在引導員的引導下,自行前往對應筆試考場??紙鰞刃x《考場規(guī)則》《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等考試相關規(guī)定,不得在校園內逗留,以免影響考試。筆試結束后,應聽從筆試考場安全員指引,按入場路線反方向有序離開考點。
7.筆試期間,考生要自覺維護筆試秩序,與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離,服從現(xiàn)場考務人員管理,考試結束后按規(guī)定有序離場??忌诠P試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或主動報告身體不適,經復測復查確有發(fā)熱、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由考點醫(yī)務人員進行個案預判,具備繼續(xù)完成筆試條件的考生,安排在備用隔離考場繼續(xù)筆試,考生從普通考場轉移至備用隔離考場所耽誤的時間,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備繼續(xù)完成筆試條件的考生,由考點醫(yī)務人員按規(guī)定妥善處置。
8.考生須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考試。試卷發(fā)放后,考生首先在試卷、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聽到統(tǒng)一鈴聲開始答題,中途不得提前交卷、退場。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9.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接到試卷后,先檢查考試科目是否正確及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褶皺、污點等問題,應及時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報告,由考務工作人員及時協(xié)調予以調換。
10.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將各類文具裝入文具袋放置在桌面右上角,等監(jiān)考人員清點收齊確認無誤后,經允許方可只身離開考場??忌坏米璧K拖延監(jiān)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否則按違紀處理。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文具帶出考場(文具可在最后一場筆試結束后帶離),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11.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將進行雷同試卷甄別工作。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視具體情形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12.考生須認真閱讀考試有關規(guī)定,遵守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規(gu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考生應提前熟悉了解考點地址和交通路線,提前到達考點,防止誤考。
14.請考生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達筆試考點,筆試考點不承擔考生車輛的停泊和保管責任。
二、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xiàn)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老師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xiàn)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jù)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xiàn)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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