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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13-01-04 12:39: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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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轉型改革后,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政策作了調整。在實際工作中該如何執(zhí)行?

  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作了相應規(guī)定。其中,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誰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納稅人銷售舊貨的增值稅處理應區(qū)分不同類型按以下方法確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征收方式: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2.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確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小規(guī)模納稅人:1.征收方式:適用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2.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確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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