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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會 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一章節(jié)(6)

更新時間:2011-11-11 09:36: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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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lesson$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和“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提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在始期屆至之前,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fā)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guī)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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