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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會《經(jīng)濟法》輔導(dǎo):第一章節(jié)(7)

更新時間:2010-03-16 09:15:0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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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對公民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脅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脅迫一方實施的脅迫行為;(2)脅迫一方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3)受脅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與脅迫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轉(zhuǎn)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解釋:(1)脅迫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作出威脅;(2)脅迫的事實可以是一個必然不會發(fā)生的事實,但只要使相對人陷入了恐懼之中,就認(rèn)為有脅迫的效果;(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脅迫。

  提示: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利用對方當(dāng)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dāng)利益,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特征:行為人主觀上有乘人之危所為故意,嚴(yán)重?fù)p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當(dāng)事人的利益,須有一方當(dāng)事人處于危難的境地事實。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dāng)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dāng)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gòu)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舉例:甲父生病,無錢醫(yī)治,甲迫于無奈,決定將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說:“房屋價值50萬元,現(xiàn)在我父親生病了,沒辦法。20萬賣給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間的交易是否屬于乘人之危?

  分析:(1)由于甲主動提出條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這屬于處于危難境地的當(dāng)事人“主動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構(gòu)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過來,正在甲為醫(yī)療費發(fā)愁的時候,乙找到甲說:“我?guī)湍愠鰝€主意,我給你20萬,你把你的房子賣給我,我給你現(xiàn)金。”甲迫于無奈,被迫將房子賣給了乙。這種情況就是乘人之危的行為。

  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9、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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