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師法律責任(2)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1.普通過失。普通過失(也有的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jù)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2.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yè)謹慎都不保持,對業(yè)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基本要求執(zhí)行審計。
另外,還有一種過失叫“共同過失”,即對他人過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謹慎,因而蒙受損失。比如,被審計單位未能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編制納稅申報表所必要的信息,后來又控告注冊會計師未能妥當?shù)鼐幹萍{稅申報表,這種情況可能使法院判定被審計單位有共同過失。再如,在審計中未能發(fā)現(xiàn)現(xiàn)金等資產(chǎn)短少時,被審計單位可以過失為由控告注冊會計師,而注冊會計師又可以說現(xiàn)金等問題是由缺乏適當?shù)膬?nèi)部控制造成的,并以此為由來反擊被審計單位的訴訟。(減少責任)
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區(qū)別舉例:
(1)是否遵守準則
(2)是否容易避免
(3)單一問題的嚴重程度
(4)風險評估結果,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主觀),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
五、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可能承擔的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
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zhí)業(yè)、撤銷等。
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
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
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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