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物權法四
(二)物權
1、物權的概念及特征
根據(jù)《物權法》第2條的規(guī)定,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chǎn)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
(2)物權的內(nèi)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權的標的是物
2、物權的分類
在我國民法理論上,根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物權可作如下分類:
(1)所有權與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亦稱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權、留置權等。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第一、用益物權注重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第二、用益物權一定是在不動產(chǎn)上成立的物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不動產(chǎn),也可以在動產(chǎn)上設立。第三、用益物權除地役權以外,均為主物權;而擔保物權則都是從物權,即需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3)動產(chǎn)物權和不動產(chǎn)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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