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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6)

更新時間:2009-12-03 09:53:3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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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企業(yè)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yè)對外代表權的限制。

  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知識點回顧】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清償(重點)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1)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提示:注意清償順序:先企業(yè)后個人。

  (2)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guī)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提示: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yè)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yè)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并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yè)沒有財產向丁清償。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05年)

  A、丁有權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轉自環(huán) 球 網 校edu24ol.com

  D、丁可以根據符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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