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章節(jié)考點: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文為大家整理了2024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章節(jié)考點: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為重要的一章,主要考核客觀題和主觀題。涉及到的考點有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等內容。
2024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章節(jié)考點: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必考點1】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3.要約生效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4.要約撤回(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要約)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撤銷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6.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解釋】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
(二)承諾
1.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期限: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的生效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承諾的撤回
承諾人發(fā)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不存在撤銷的問題。
5.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為新要約。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的承諾為有效承諾。
6.承諾的內容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 該承諾有效 ,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真題演練………………………………………
【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合同訂立程序中,表述正確的是( )。(2023年)
A.要約可以向非特定人發(fā)出
B.合同只能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訂立
C.拍賣公告的性質為要約
D.懸賞廣告的性質為要約邀請
【答案】A
【解析】(1)選項A: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fā)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fā)出。(2)選項B: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3)選項C∶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4)選項D∶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即懸賞廣告可視為要約,“完成行為"屬于承諾,合同成立,懸賞人應當支付報酬。
【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承諾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0年)
A.承諾人可以撤回承諾,但撤回承諾的通知不得晚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
B.要約以對話的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到達
C.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表示反對外,該承諾有效
D.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視為新要約
【答案】A
【解析】(1)選項A: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相對人。(2)選項B: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3)選項C: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4)選項D:并非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都為新要約,只有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才為新要約。
【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構成有效承諾的是( )。(2016年)
A.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fā)出承諾函后,隨即又發(fā)出一份函件表示收回承諾,兩封函件同時到達要約人
B.受要約人在承諾期內發(fā)出承諾,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達要約人,但因連日暴雨致道路沖毀,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已超過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C.受要約人發(fā)出表示承諾的函件時已超過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回函表示:“若價格下調5%,我司即與貴司訂立合同。”
【答案】B
【解析】選項A錯誤,撤回承諾的通知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該承諾已被成功撤回,不生效;選項B正確,屬于遲到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選項C錯誤,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選項D錯誤,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要約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2年)
A.要約只能向特定人發(fā)出,不得向非特定人發(fā)出
B.要約與撤回要約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不影響要約生效
C.要約不得撤銷
D.要約因遭到拒絕而失效
【答案】D
【解析】選項A: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fā)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fā)出;選項B,要約與撤回要約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要約依法被撤回,要約不生效。
(三)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
產(chǎn)生時間 | 合同訂立過程中 | 產(chǎn)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
適用情形 |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 | 生效合同 |
賠償 | 信賴利益損失 | 可期待利益的損害 |
………………………………………真題演練………………………………………
【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 )。(2018年)
A.甲假借訂立合同,惡意與乙進行磋商
B.丙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C.丁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撞傷行人
D.戊辭職后違反競業(yè)禁止約定從事同業(yè)競爭
【答案】A
【解析】選項B、D錯誤,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屬于違約責任以及違反約定從事同業(yè)約定均屬于違約責任;選項C錯誤,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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