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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抗辯權

更新時間:2021-11-26 09:24:1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4收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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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注冊會計師備考開始,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分享了“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抗辯權”供大家預習備考,以下介紹了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具體詳情如下:

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抗辯權

以下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知識點,速速來學吧!

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2.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3. 不安抗辯權(2017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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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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