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及試題: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款式★★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 * 被背書人名稱可以授權持票人補記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未記載視為到期前背書 |
禁止轉讓的匯票 | ①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 ②法定的禁止轉讓:填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收款人背書轉讓,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jù)權利) |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jù)上的效力,背書仍有效 |
部分背書和分別背書 |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回頭背書 | 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
2.背書的效力總結★★
效力 | 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 非經(jīng)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如公司合并、繼承等) |
無效 | ①出票人記載“禁止轉讓”的,轉讓背書無效。 ②背書人未簽章。 ③部分背書、分別背書。 |
有效 | ①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到期前背書。 ②未記載被背書人——授權被背書人補記。 ③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jù)法上的效力。 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轉讓有效,但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3.委托收款背書
款式 | 與一般背書轉讓相同,但是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不記載,等同于轉讓背書 |
效力 | 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備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 *被背書人的權限不包括處分票據(jù)權利 |
4.質押背書
款式 | 與一般背書轉讓相同,但是必須加上“質押”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不記載“質押”,等同于轉讓背書 ——如果不在票據(jù)上記載上述內容,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的,不構成票據(jù)質押 |
效力 | 被背書人取得質權,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委托他人收款的權利(被背書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書)。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jù)權利的處分權(不可轉讓、質押)。 |
【多選題】甲公司將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以質押背書方式向A銀行取得貸款。貸款到期,乙公司償還貸款,收回匯票并轉讓給丙公司。票據(jù)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委托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下列背書中,屬于非轉讓背書的有( )。
A、甲公司背書給乙公司
B、乙公司質押背書給A銀行
C、乙公司背書給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書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根據(jù)規(guī)定,背書是指,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為;即導致“票據(jù)權利”轉移。而“票據(jù)質押”是一種擔保行為,票據(jù)權利不一定轉移;“委托收款”是持票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權,讓其代為收取票據(jù)款項,票據(jù)權利人還是“持票人本身”,所以并沒有導致“票據(jù)權利轉移”。
【單選題】甲公司是一金額為80萬元的匯票的持票人。甲公司在匯票上背書:“將此匯票金額中的50萬元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背書的后果是( )。
A、背書無效,票據(jù)權利不發(fā)生轉移的后果
B、視為將全部票據(jù)權利轉讓給乙公司
C、背書有效,乙公司取得50萬元票據(jù)權利
D、背書違反票據(jù)法,導致票據(jù)無效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部分背書無效,但票據(jù)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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