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45):抵銷權[上]
更新時間:2019-05-16 13: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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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規(guī)定: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抵銷權的行使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在破產財產范圍內得到全額、優(yōu)先清償。
2.債權人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1)債權人依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
(2)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3.抵銷權審查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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